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,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,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,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,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。
因劳动者原因故意拖延或者拒签劳动合同,其事后主张二倍工资的,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,但用人单位必须保留劳动者故意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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